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 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 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 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