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 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