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 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 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