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 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 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 或者未在处方笺 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 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