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 变造 受让。租用 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 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 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