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 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 出租 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 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