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诉提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 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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