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 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