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诉提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 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 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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