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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