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并监督实施,五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 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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