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 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 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