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 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 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 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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