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 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 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