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 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 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公正廉洁 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