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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