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 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 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 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