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 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 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 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 制版。印刷 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