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 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 证件 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