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 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 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 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 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 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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