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 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 包括文件,资料、图表 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 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