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 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 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 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 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 印刷.装订 复印,影印 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