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 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 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 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 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 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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