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 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 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