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 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 图片。挂历 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 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 包括文件 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 装订 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