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 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 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 评价和培训等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 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 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 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 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 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 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 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 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 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 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 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