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 评价和培训等工作,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 任务,规模 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 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 发放工作,四 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 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 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