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2月1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第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一 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二,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 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三。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四,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第八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野生动物时。应当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 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接收凭证 第九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隔离检查。检疫,对受伤或者患病的野生动物进行治疗、第十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一.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 二。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野生动物 应当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检疫合格且按照规定需要保存的,应当采取妥当措施予以保存、三。对经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动物和死亡后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配处理,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事先应当征求原执法机关的意见、还应当遵守罚没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处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第十二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有关情况。按照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总体情况.按照年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