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二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 保障职责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 未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功能的.二 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未开展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或者未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处理的、三。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未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或者未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导致钉螺孳生的。四、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 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 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的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六 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三 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 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 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 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四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 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