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 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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