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 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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