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 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 适用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 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 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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