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 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 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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