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 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 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 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 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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