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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