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 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