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 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 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 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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