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 其他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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