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 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 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 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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