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 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 非税收入,07款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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