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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