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 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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