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 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 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 监督检查 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 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 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