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 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 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 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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