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 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