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 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 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 设施 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 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 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