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 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 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 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