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 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 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 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 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