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 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 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 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 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 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