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 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 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 国家鼓励 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