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 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 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 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 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