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 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 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 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 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 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 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 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 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 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 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 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 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