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 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 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 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 跳车 十五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 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 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 在设有过河光。电 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 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 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