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 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 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 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 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 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 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 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 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 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 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三 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 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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