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 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 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 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 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 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 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