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 非法拦截列车 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 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 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 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 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 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 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 隧道内通行 十 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 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 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 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 松动。解开 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 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 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 电 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 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 安装其他设施 四 在杆塔 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