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 设备及路基.护坡 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 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 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 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 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 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 在设有过河光 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 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 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