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 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 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 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 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 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 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 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 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 在地下光 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 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 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 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 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 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