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 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 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 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 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 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 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 松动。解开 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 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 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 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 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 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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