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 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 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 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 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 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 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