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 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六 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 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 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 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 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 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 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 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 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 电,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 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