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 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 护坡 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 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 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 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 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电 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 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 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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