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 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一 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 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 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 检验,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 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 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