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 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一。有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