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 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 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 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 索具 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 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 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