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设计 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进口,使用。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 专用装卸机械,索具 篷布 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 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