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 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 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 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 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