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 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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