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水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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