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水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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