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 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