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