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 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三 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