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 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 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