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 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