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 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 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 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