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 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应积极求职 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