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年度自查,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市,县 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报.并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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