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年度自查.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市。县.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第九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并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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