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董,事.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任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三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六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三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银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责.第四十八条.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九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第五十二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将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的回避,第五十三条,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 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