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 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 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电话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主动呼出或接受客户呼入,通过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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