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举报人保护,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 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 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 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六 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第六十条、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 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第六十二条,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 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 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 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第六十三条、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 采取不暴露外貌 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四 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十四条、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 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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