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 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五,调查核实情况时 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第六十条。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 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 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第六十二条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十四条,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