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终止执行检察。第二十条、终止执行检察的内容,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二 终止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终止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刑事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考验期 二,了解公安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释放.解除等情况.三。与刑期,考验期届满的罪犯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二十二条,发现在终止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管制罪犯。没有按期宣布解除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的.二、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没有按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的。三.公安机关对考验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按期予以公开宣告的,四,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办理释放手续的.五,公安机关对死亡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刑期、考验期限未满的罪犯提前释放.解除,宣告的、七,其他违反终止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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