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终止执行检察.第二十条,终止执行检察的内容、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二 终止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终止执行检察的方法。一 查阅刑事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考验期.二,了解公安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释放.解除等情况,三。与刑期,考验期届满的罪犯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二十二条,发现在终止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管制罪犯,没有按期宣布解除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 的,二 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没有按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的,三。公安机关对考验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按期予以公开宣告的,四、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办理释放手续的.五、公安机关对死亡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六、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监狱 看守所对刑期,考验期限未满的罪犯提前释放、解除。宣告的 七,其他违反终止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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