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终止执行检察、第二十条,终止执行检察的内容 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二.终止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执行检察的方法。一。查阅刑事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考验期、二,了解公安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释放 解除等情况、三,与刑期.考验期届满的罪犯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二十二条、发现在终止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管制罪犯 没有按期宣布解除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的。二,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没有按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 居住地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的。三,公安机关对考验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按期予以公开宣告的、四、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办理释放手续的,五.公安机关对死亡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刑期,考验期限未满的罪犯提前释放.解除.宣告的 七。其他违反终止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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