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终止执行检察,第二十条,终止执行检察的内容,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二。终止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具备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终止执行检察的方法。一 查阅刑事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考验期、二 了解公安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释放、解除等情况、三。与刑期、考验期届满的罪犯谈话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二十二条,发现在终止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 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管制罪犯,没有按期宣布解除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 的 二.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 没有按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的、三。公安机关对考验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按期予以公开宣告的。四.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办理释放手续的、五。公安机关对死亡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 看守所对刑期.考验期限未满的罪犯提前释放,解除。宣告的。七.其他违反终止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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