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赔偿监督,第二十九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有新的证据 可能足以推翻原决定的,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三,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四。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五。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提出申诉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二条、对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一。赔偿请求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未进行调查核实的,三,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虚假.伪造的,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调查,由本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进行,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调查,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业务分工.由本院主管部门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进行.第三十三条,对审查终结的赔偿监督案件,应当制作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原案处理情况 申诉理由,审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 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的赔偿监督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二 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违反程序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五,作出原决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应当制作 重新审查意见书.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以及要求重新审查的理由、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重新审查意见书 副本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七条,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属于特别重大 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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