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 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 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 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七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 处罚是否适当,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 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