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 也应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 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 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 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 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 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 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