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 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 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 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