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 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 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 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 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 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