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 也应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 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 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 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 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