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 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 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 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 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 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处罚是否适当、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 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 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