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 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 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 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 应当立案复查,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处罚是否适当,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 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