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 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 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三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 侦查 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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