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 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 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 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 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 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处罚是否适当.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 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 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