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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