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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