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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