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 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第十条 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一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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