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 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 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 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给予警告、第十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 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