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 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 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 以及拥有 管理 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