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 从事建筑 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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