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 从事建筑 安装 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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