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包括.一,管理机构 营业机构 办事机构、二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 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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