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 农场 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 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