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包括,一 管理机构 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 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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