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 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交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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