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或者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 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