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 办事机构。二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 债权 以及拥有。管理 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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