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 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8.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7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