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8.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 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7、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