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第五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 社区。市场等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第五十四条、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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