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 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第五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 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第五十四条,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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