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 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第五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第五十四条,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 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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