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第五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第五十四条,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