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 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第五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第五十四条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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