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协商,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 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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