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 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 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 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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