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第四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