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第四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