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