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 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