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北京市 天津市.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 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 天津。山西,内蒙古 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 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第七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 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 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第九条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 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 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 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 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跨省,区。市 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第十条。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 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 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 5倍确定、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第十一条,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 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第十五条.下列情形 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 免征水资源税.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第十六条,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第十八条。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 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第二十条,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第二十一条。跨省 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 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 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 能力或者省级财政 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第二十七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第二十八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第二十九条,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备案,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 元,立方米.省,区.市,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北京、1,6 4。天津、0.8。4。山西。0、5,2 内蒙古、0、5、2 山东.0。4,1。5、河南。0、4,1 5,四川.0,1,0。2 陕西 0。3 0、7、宁夏.0.3,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