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试题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