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 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 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