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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