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 因公出国.境.费 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二.采购奢侈品 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 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 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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