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 因公出国,境。的.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 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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