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 境,的,二 采购奢侈品 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 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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