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 调解书 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 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 七.项、第、八,项 第 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