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七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 生态环境用水。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干 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 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 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第九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 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 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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