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第八条。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坚持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 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 是指在黄河流域干。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第九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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