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水量分配 第七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 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 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 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干 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 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第九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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