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量分配、第七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 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第八条,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五。正确处理上下游 左右岸的关系,六 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干.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 第九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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