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 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第八条,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五 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 是指在黄河流域干.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 第九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 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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