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 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