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中央新闻单位 含其控股的单位,和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所在地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其他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地方频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组织开展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第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定期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纳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