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 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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