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 视情节轻重 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 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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