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 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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