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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