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 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 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