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第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 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 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 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 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 班次运行 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