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安排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规范企业名册范围和内容、完善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二.组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开展企业名册整理和报送工作。三.组织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四、向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反馈企业名册核实结果,引导其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五,其他全国性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一 省税务机关负责整理、上报税务行政区划代码 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 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二。省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修订和上报工作.三.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工作,修订和上报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四,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核实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五、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承担企业名册的整理.报送和校正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税务机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名册的整理.审核 汇总和报送工作,二 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三 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四 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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