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档案的移交与管理。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 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第二十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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