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 00之间,电视台在19 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 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 00至21、00之间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 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 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 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第十九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 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 栏 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 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 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 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 妇科 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 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 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 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 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 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 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五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 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 栏。目中 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 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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