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 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 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 电视台在19 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 次。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 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第十九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 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 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 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 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 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 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 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五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 收视时段 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第二十六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