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 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 均衡配置.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 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 不得随意插播广告、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 其中 广播电台在11.00至13 00之间.电视台在19 00至21。00之间 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 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十九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 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 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 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 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 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 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 栏、目中播出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 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 00之间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五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