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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 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 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 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 土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 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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