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 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 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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