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 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 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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