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本条为编制目的。1、0.2、本规范定位类似于欧盟标准的技术准则。欧洲规范6 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 BS,EN1996 1、1。2005.第1.1,1条给出了其标准的适用范围,本规范内容涵盖砌体结构从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到拆除与资源化再利用全寿命周期,砌体结构工程的建筑活动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 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 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 建设、规划。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 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