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深圳市 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 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 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 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第二章。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第七条、临时用地的期限按照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第八条、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 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第九条,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 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临时建筑,第十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 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三。影响防洪、泄洪的.四 压占城市给排水 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六 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六 项市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道,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第十一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第十二条。临时用地或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 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未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政府依法核发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位置。建筑面积.平面 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 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第十五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十六条。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 由批准建设的单位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列明该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帐 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临时用地活动和临时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政许可相互告知机制。第十九条,临时用地 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用地 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第二十条.利用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 必须出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第二十一条.临时建筑应在其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 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标志牌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监制 并在规划验收前悬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第二十二条.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二十三条.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期满不自行拆除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以上15,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法临时用地和违法临时建筑、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检举 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划拨,出租.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管理.第三十条,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改变地形 地貌 不破坏植被 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 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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